5.3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5.3.5 大型商店建筑人员集中及疏散口众多,为便于火灾及特殊情况时人员疏散,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有关规定,本条提出应设置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或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也称智能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3.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大、中型商店建筑人员密集,疏散困难,墙面等处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可能被疏散人员遮挡,故要求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一方面,可以保证疏散指示标志的视觉连续;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疏散指示标志视觉不连续导致的密集人员疏散混乱,保证密集人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地下和半地下商店相对于地面商店疏散更加困难,故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和半地下商店也有此要求。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要求,地面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3.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5.3.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大型商店人员密集、货物集中,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相对地面建筑疏散更为困难,故这些场所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要求采用自备电源,以确保其供电的可靠性,从而在紧急情况下,保证人员及时安全疏散,避免人员伤亡。 自备电源可包括发电机组、EPS、UPS或灯具自带的蓄电池,其供电时间应不低于紧急情况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工作时间。如: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大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不应少于1.0h;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建筑,不应少于0.5h;当建筑内有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间时,不应少于3.0h。